不平等的“主办城市合约”

IOC如此强硬的背景,在于他们掌握了主办城市合约。所有奥运的主办权都由IOC“委托”给各国城市,主办方只有IOC一人。想当然耳,握有大会中止决定权的也只有IOC。

合约当中记载,“若IOC决定中止大会而导致合约解除,则主办城市、NOC(各国奥运委员会)以及OCOG(奥运组织委员会)将会放弃任何形式的赔偿以及赔偿损害的权力”。

所以有人据此指出,日本政府与东京都政府都不是能够决定中止大会的当事人,这是错误的认知。事实上,这项合约并非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约,日本政府在国际法上并没有履行的义务。IOC也并非国际组织,而是透过贩卖转播权、广告赞助商的收入来营运的民间团体,真正有权力执行合约的是日本政府。

举例来说,日本文部科学省(相当于教育部)可以决定国立竞技场能不能作为奥运的竞赛场地。而这项议题也不需经过修法,只要透过内阁会议通过“为了防止新冠肺炎蔓延,禁止使用国立竞技场”就可以。

而对此决议,IOC可以表达抗议发起行政诉讼,但绝对赶不及在7月底。IOC也可以对日本政府发起违约金赔偿诉讼,但也只能在日本的法院提起。而面对日本政府正式通过的内阁决议,法院很难判决需要执行赔偿。

面对这种情形,重点并非谁有权决定,而是中止大会这个决定是否妥当。若是在开幕期间发布紧急事态宣言,要求百货公司与电影院停止营业,那么让IOC使用国立竞技场就是一个不当的措施。即便IOC要求“选手都有专门接受特别的安全教育讲习,希望适用特殊准则”,东京都政府依然有拒绝的权力。

最终决定权不在IOC手里,而是在日本政府与东京都政府。既然如此,IOC依然能够不断发表那些白目言论的原因,其背景却更加复杂。